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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原告
黃淑賢
被告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議無效不存在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不存在;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被告於103年1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核原告其先、備位之訴之主張,其性質均屬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者,故先、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因原告其先、備位其訴訟利益一致,是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6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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