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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

原告
周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除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應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外;並應繳納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時所提之書狀因不合上揭法條規定應備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並諭知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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