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 原告
- 黃淑賢
- 被告
-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議無效不存在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不存在;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被告於103年1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核原告其先、備位之訴之主張,其性質均屬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者,故先、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因原告其先、備位其訴訟利益一致,是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