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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99號

聲請判決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9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賀姿華
相對人
即被告
陳猛

巷0○00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請判決的更正意旨:如附件一。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於裁判中所見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不一致,依其內容,法院或訴訟關係人一見即能發見者而言。經查,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更正裁定,惟聲請內容所聲請更正之文字,非屬本院前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9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判決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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