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仕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