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原告
陳思佑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000號15 樓,業據原告陳明,亦有卷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97 號民事裁定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或謂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並認本件系爭本票之付款地於台中市,因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者,專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言,凡執票人本於票據請求承兌、付款及行使追索權均屬之。然本件原告係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而非執票人,亦非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3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是原告執上開規定,主張本院有管轄權,於法即有未合,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