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賀姿華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陳猛
巷0○00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請判決的更正意旨:如附件一。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於裁判中所見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不一致,依其內容,法院或訴訟關係人一見即能發見者而言。經查,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更正裁定,惟聲請內容所聲請更正之文字,非屬本院前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