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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

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李育光

上列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 日對鈞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2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經鈞院以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註:本院106年度中勞再小字第1號)。惟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既未經鈞院開庭審理,爰聲請退還上開1,000元裁判費云云。

二、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法定、必備程序,無論該再審事件嗣後裁判結果為何(包括以不合法駁回或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謂已繳納之裁判費未經實體審理者,即應退還,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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