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晶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