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淑晶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