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23號
- 原告
- 許寶貴
- 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 律師
- 被告
- 吳承紘即吳宗烈
吳昆定
吳宗修
吳宗和
吳美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系爭1146地號土地持分欄中關於「登記次序08吳美鑾284/28368」之記載,應更正為「登記次序08 吳美鑾3604/6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