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李育光
上列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 日對鈞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2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經鈞院以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註:本院106年度中勞再小字第1號)。惟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既未經鈞院開庭審理,爰聲請退還上開1,000元裁判費云云。
二、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法定、必備程序,無論該再審事件嗣後裁判結果為何(包括以不合法駁回或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謂已繳納之裁判費未經實體審理者,即應退還,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