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47號
- 抗告人
- 楊庭庭即楊喜婷
- 抗告人
- 輔 助 人 陳麗新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