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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0號

                 106年度中救字第47號

原告
楊庭庭即楊喜婷

輔 助人 陳麗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原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輔助人為陳麗新,有戶籍資料及本院家事庭102年度輔宣字第16號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經核屬實。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及訴訟救助等訴訟事件,未依前開法律規定提出業經輔助人同意之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及輔助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同意原告為前開訴訟行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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