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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23號

原告
許寶貴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告
吳承紘即吳宗烈

      吳昆定

      吳宗修

      吳宗和

      吳美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系爭1146地號土地持分欄中關於「登記次序08吳美鑾284/28368」之記載,應更正為「登記次序08 吳美鑾3604/6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2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