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 黃文潭
- 再審被告
- 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卉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7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本件再審原告應依法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