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黃文潭
再審被告
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卉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7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本件再審原告應依法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