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尹南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5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