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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林婉昀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尹南鵬

再審相對人 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伍繡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民國108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及本院民事庭109年4月27日、109年6月1日所為109年度小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再審暨理由狀(一)」所載。

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0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判決固得以有法定事由聲請再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參見最高法院民國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及70年台再字第35號等民事判例意旨)。而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參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及69年台聲字第123號民事判例意旨)。

三、經查: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及本院民事庭109年4月27日所為109年度小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民事卷宗,確認上揭本院民事庭109年4月27日所為第二審確定裁定係於109年5月7日寄存送達在再審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於109年5月17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2件附於上揭民事卷宗可證,則再審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24日始提出本件再審聲請,顯然已逾30日法定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庭109年6月1日所為109年度小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該確定裁定係再審聲請人對於不得抗告之109年4月27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以「上訴」名義聲明不服,再經該確定裁定法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經確定在卷。詎再審聲請人猶於30日法定不變期間內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雖未逾期,惟依再審聲請人提出「民事再審聲請暨理由狀(一)記載,再審聲請人僅泛稱原確定裁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即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為限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即該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及關於符合該再審理由之證據資料,顯然與聲請再審之程式要件不合,即應認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亦為不合法,而依前揭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及70年台再字第35號等民事判例意旨,法院自毋庸命再審聲請人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