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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原告
張淑晶
被告
朱襄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就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第1項所定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僅就其中一部利用小額程序起訴,即為法所不許,法院應認其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如當事人起訴時,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法院應僅就其已經起訴部分進行小額程序。訴訟之結果,無論受勝訴或敗訴之判決確定,均不許就其餘額另行起訴;嗣後乃竟違背其陳明另行起訴,法院應認其後訴不備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其他合法要件,以裁定駁回之。在前訴繫屬中,原告亦不得就其餘額為訴之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甚至另行起訴,以貫徹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所定之立法意旨(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中冊93年修訂6版第1255、1256頁)。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4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金額先一部請求11萬元…」,並提出協議書為證。惟該協議書業經原告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對被告返還借款之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提出,並於系爭事件106年9月7日言詞辯論時陳明:「(法官:被告100萬元都沒有還給你,你現在請求他10萬元,是否如此?)對,我現在先請求其中10萬元」、於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時陳明:「(法官:你是依據協議書請求還是依照原來借款關係為本件的請求?)兩者都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簽名:張淑晶)」、「本件協議書的12萬元,僅請求10萬,另外2萬元不另外請求。(簽名:張淑晶)」,系爭事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小額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度小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證查對無訛。是原告違背其於系爭事件之陳明,另行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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