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66號
- 原告
- 王月嬌
- 被告
- 蔡忠政
- 被告
- 張祐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115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115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