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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王維
再審被告
王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喪葬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確定判決(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0年7月7日確定(同年7月25日發確定證明書),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迄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108年2月19日)已逾五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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