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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

原告
劉子瑜
被告
劉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並於108年5月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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