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號
- 原告
- 陳緯榮
- 被告
- 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萱沂
- 被告
- 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振
- 被告
-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皆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