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王維
- 再審被告
- 王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喪葬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確定判決(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0年7月7日確定(同年7月25日發確定證明書),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迄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108年2月19日)已逾五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