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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原告
謝達宏

      謝靜芬

      謝靜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具狀陳報並提出被繼承人謝瑞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等,併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至另聲請追加原告部分,待起訴之原告補正上開程序後,始能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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