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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陳素娥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冠如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淑棻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金池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惠珠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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