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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陳彥佑
被告
鄒采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戴,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352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結果,本件係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54,000元之債權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54,000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3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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