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1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塗文芳
- 被告
- 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88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