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劉銘希
- 相對人
- 林書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中救字第41號卷第25頁)。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