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88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