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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8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告
許槐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03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上列被告之次序4、8所分配之債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萬5600元、320萬元,均應改為0元。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本件之訴標的價額為27萬0121元【依原告之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4、8所列之債權金額均改為0元後,則原告可受之利益為27萬0121元(計算式:0000000元-781976元=2701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8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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