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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告
許槐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已經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仍得重行核定,不受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03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4、8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金額分別為2萬5600元、320萬元,均應改為0元,系爭分配表次序9被告所分配之78萬1976元,改為105萬2097元,本院因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27萬0121元,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687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980元,業經原告如數繳納。惟查,本件依原告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之次序4、8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金額均改為0元結果,系爭分配表次序10、11被告所分配之81萬0193元、84萬2725元,同應增加依序改為109萬0061元、113萬3830元,有分配試算表在卷可佐(見卷第55-62頁),合計原告增加分配84萬1094元(①0000000元-781976元=270121元,②0000000元-810193元=279868元③0000000元-842725元=291105元,①+②+③=841094元),依此核定本件之訴標的價額為84萬1094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已繳2980元,尚應補繳6270元(9250元-2980元=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