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告
張瑄即愛瑪麗禮服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8月19日起至115年8月19日止(下稱第1筆借款);又於110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下稱第2筆借款);復於111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8月30日起至116年8月30日止(下稱第3筆借款);第1、2筆借款借款利率,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百分之1.4】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09浮動計息,其後改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16機動計息,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3筆借款借款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基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16機動計息,並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3筆借款,如未依約償還,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上開3筆借款分別自112年4月19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指標利率變動表、郵政儲金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備    記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1 67,647元 自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1筆借款 2 111,404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2.63%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2筆借款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3 10,000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3筆借款  90,000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