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 原告
- 簡旭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看護費費用之依據及證明;交通費請求之依據及證明。
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受損照片及中古車殘值證明。如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