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張瑄即愛瑪麗禮服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張瑄即愛瑪麗禮服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8月19日起至115年8月19日止(下 稱第1筆借款);又於110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下稱 第2筆借款);復於111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同年8月30日起至116年8月30日止(下稱第3筆借款);第1、2筆借款借款利率,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百分之1.4】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09浮動計息,其後改按原告公告指 標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16機動計息,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3筆借款借款利率,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基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 之1.16機動計息,並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 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3筆借款,如未依約償還,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上開3筆借款分別自112年4月19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指標利率變動表、郵政儲金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 到期,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備 記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1 67,647元 自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1筆借款 2 111,404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2.63%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2筆借款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3 10,000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第3筆借款 90,000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