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呂萬鑫
- 相對人
- 曾囿傑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113年度中補字第3114號),因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憑以釋明,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附卷可稽,且訴訟非顯全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