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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賴坤德
被告
李世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李世傳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凌晨2時45分許,至同年月00日下午1時46分許間,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詐欺集團成員;嗣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4分,向原告施以投資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人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內。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辯稱:伊也是被害人,目前沒有資力可以賠償原告,刑事案件已判決,伊不是賣帳戶,是帳戶被騙被拿走,110 年10月在網路遊戲認識一位叫阿財的,他說他要介紹工作給伊,伊去做一個禮拜,他要伊帶銀行簿子,去基金會,去開通外幣帳戶,伊沒有想那麼多就去工作了,也不知道有沒有參加基金會,做了一個禮拜之後,銀行存摺、金融卡密碼都放在包包裡面,工作完回來時存摺、金融卡密碼都不見了,那個人也跑掉了,東西都被他偷走了,因為帳戶裡面沒有錢,所以伊沒有報警就去重辦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此有原告之警詢筆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又被告參與本件詐欺案件,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共同參與整體犯罪計畫,業經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60號(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此有本件刑事案件判決附卷可參。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雖於本院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否認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開帳戶給綽號「阿財」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前詞置辯。惟詐騙集團成員為確保被害人所匯之款項不被領走,絕無使用來路不明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否則,金融帳戶遭竊之人報警掛失止付、或任意將帳戶內之詐騙款項領出,則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將徒勞無功,是詐騙集團成員斷不會使用遭竊之銀行帳戶以為行騙之用,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是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

(二)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亦得成立,造意人或幫助人,亦視為共同行為人。則依前揭說明,被告參與本件詐欺案件,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本案某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供詐欺贓款匯入,因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來源、去向,使之可以輾轉流入詐欺集團手中,且其前揭不法行為,客觀上幫助詐騙集團順利取得詐騙款項,自與原告受有50萬元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60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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