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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被 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第二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附表第二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表第三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5月18日 附表第三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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