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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被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第二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附表第二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表第三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5月18日 附表第三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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