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99號
- 原告
- 廖○婕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沈○慧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 被告
- 黃鶴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廖○婕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可稽,又因一般人由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訊亦可得知少年之身分資訊,是本件依前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渠等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設置假投資網站,並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散布不實投資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8500元至他人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詐騙集團轉匯一空等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1344號卷宗核閱無誤,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8500元,洵屬有據。
二、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8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7日起(附民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