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6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塗文芳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澄哲即永哲肉鬆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3,918元) 1 利息 18萬3,918元 114年3月9日 114年6月26日 (110/365) 3.68% 2,039.73元 2 違約金 18萬3,918元 114年4月9日 114年6月26日 (79/365) 0.368% 146.49元 小計 2,186.22元 合計 18萬6,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