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郭孟軒
- 被告
- 眼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