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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眼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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