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董冠毅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眼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眼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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