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塗文芳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澄哲即永哲肉鬆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3,918元) 1 利息 18萬3,918元 114年3月9日 114年6月26日 (110/365) 3.68% 2,039.73元  2 違約金 18萬3,918元 114年4月9日 114年6月26日 (79/365) 0.368% 146.49元  小計       2,186.22元 合計        18萬6,10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