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