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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大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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