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九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賢
- 被告
- 貿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三九號七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另原告係依租賃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二紙支票。故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特予敘明。
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