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二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二О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畫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畫典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華信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紙為證。被告畫典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