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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亦即
反訴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九萬六千八百二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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