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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2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洲富林慧貞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3月30日

本院93年度小上字第150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93年度中小字

第258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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