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亦即
- 反訴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九萬六千八百二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