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珠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南
- 被告
- 廣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承達
- 被告
- 銓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瑩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票據付款地為臺北市○○○路○段十八號,發票人即被告廣業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九九號一一樓之七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