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9,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