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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許石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9,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