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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8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874號

原告
晴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之1
原告
甲○○○
原告
共 同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到期日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其中之新台幣拾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經本院八十六年度票字第八○四四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1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493,748元之本票1紙,並聲請本院以86年度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予就其中 108,392元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原在擔保汽車買賣價金,被告已於86年2 月間強制取回系爭汽車,拍賣所得已足清償全部債務,並無原告所稱尚有108,392 元未獲清償之情,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原告於85年11月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買受「菱帥」汽車一部,嗣因無法繳納欠款479,821 元,乃將該車繳回抵償部分欠款,惟該車輛拍賣結果僅得款39萬元,於扣除百分之5稅金後,尚不足108,392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其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86年度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予就其中108,392 元強制執行在案,又該本票係因向被告購買汽車而交付,而該車輛業經被告取回拍賣完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辭置辯,然系爭汽車既已由被告依法強制取回,並在其監督、主導下以拍賣方式為變價受償,則其就拍賣所得尚不足以清償債務之待證事實,自應提出相關拍賣資料以為證明,詎其截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以資料遺失為由,而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辯稱辯稱拍賣結果尚有108,392 元未獲清償等語,尚難採信,應認原告主張全部債務已因拍賣系爭車輛而受償完畢,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在經本院86年票字第804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金額內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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